陕西省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英文译名:SHAANXI ASSOCIATION FOR YELLOW RIVER CULTUR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简称(SAYRCED)。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主要由本省关心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的有关机构、企业和各界人士自愿结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服务党和国家战略和大政方针。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立足国情省情,广泛联合社会各界积极有生力量,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有益活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社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委。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新城省政府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遵照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的精神,本会实施转型发展战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模式。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的要求,宣传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实施,从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五个方面强化理论和应用研究,促进高端智库建设。本会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是: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陕西相关部门工作部署,积极开展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专题调研,为省委、省政府及相关政府的工作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合理化对策建议,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二)围绕黄河文化经济发展主题,组织专家、学者对文化、经济、科技发展等进行专项考察调研活动,举办“黄河文化论坛”及围绕“黄河文化论坛”举行各种研讨会、讲座,举办文化艺术和经济、科技成果交流等活动。
(三)收集、分析、研究、处理和存储国内外相关大河流域的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教旅游、生态保护、脱贫致富等相关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营商环境、公关关系、工作方法等信息,建立黄河信息 库,为各级政府决策部门、本会会员、理事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分析报告服务;
(四)组织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为各级政府决策部门、本会会员、理事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参与培养适合新时代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陕西当前和长远的文化、经济、科技发展储备力量;
(五)加强与台、港、澳和世界各地的爱国华人、华侨国际友好财团、企业家的联系,在陕西省内组织展览展示、研讨、座谈、招商交流等有益活动;
(六)积极推动陕西黄河流域丰富的历史文化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写有关推介黄河流域及陕西地区文化、科技、经济发展的书籍和资料,组织文化文艺工作者创作优秀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
(七)加强与全国性及陕西省内合法组织及发挥正能量的主流媒体合作,通过本会网站、会刊专刊及公众号等宣传推广陕西省内黄河流域文化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吸引全社会对黄河中上游地区发展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以理事单位名义入会的法人会员,个人会员是以研究员名义入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涵盖科研机构、国企、民企单位(团体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个人会员系指在本省从事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教育、艺术创作、经贸交流的专家学者、高管人员和具有影响力的离退休领导干部、社会各界优秀名流人士(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会员须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签发并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报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行政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其他机构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并对其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备案;
(三)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决定顾问委员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发展战略规划;
(五)审议理事会财务决算报告及预算报告;
(六)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严格落实。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
(三)筹备或授权常务理事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审查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度预算;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提前或推后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拥有日常工作的决策管理权,对本会秘书处及下辖各机构行使管理权,其重大决议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顾问委员会的建议指导。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有关分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所属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讨论决定本会重大问题时,邀请党组织书记出席会议并参与决策。会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其最终决议由会长签字后下发秘书处或下辖各机构执行落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专题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研究讨论本会日常重要工作,涉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职权的事项,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共计不超过15名)、秘书长1名。人员设置严格按组织架构规定配置,用人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干部规定执行,其职责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且无合适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与会员大会年份保持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核,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须变更本会法定代表人,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要会议,参与重大活动的,签署重要文件;
(四)经会长办公会同意,任命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由德高望重、热心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和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各专业领域委员若干名。顾问委员会拥有本会的决策建议权,可就本会发展战略、专业运营及相关专门问题的进行研究,拥有对理事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日常工作的批评建议权。本会顾问委员会成员为本会个人会员,如果还不是本会会员的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秘书处统一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可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顾问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其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由秘书处统筹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常务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工作人员组成,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及下辖机构负责人为专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决定其聘任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身体和时间条件,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务: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本会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团章程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正当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委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和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团体班子成员。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修改、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议案,并征求顾问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由于领导管理不善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均须严格执行国家机构和我会制定的规章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开展工作,按期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如违反本章程和本会有关规定,将视情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连续一年不开展活动的,则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进行组织机构重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5日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